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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网购电子产品遇欺诈,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2021年8月16日,彭某通过某交易平台自万某达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苹果平板电脑2020款(128G)”一台,价款2630元。彭某收到货后发现涉案平板电脑与商家描述不符。彭某主张万某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与该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在购买涉案平板电脑前向万某达公司询问产品情况, 客服承诺涉案平板电脑系国行、原装正品、享受苹果公司保修政策 。彭某基于此种判断购买该平板电脑,但经检测发现, 彭某实际买到的平板电脑非万某达公司承诺的原装正品,不享受苹果公司保修政策。 万某达公司未作答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有风险,消费者如果怀疑自己在购物过程中遭遇了欺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一、商家需有欺诈的故意,既包括使消费者陷于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消费者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商家有欺诈的行为,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及虚构虚假事实;

三、消费者因为商家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判断

四、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如果遭遇欺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要求退款退货,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所售货物价款的三倍赔偿、商品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进行赔偿。消费者要注意收集、留存证据,可以提交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商品实物、检测报告、维修单据等,上述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明,也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因商家误导而进行购买行为的重要依据。